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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原油管道工程建设回顾

[绍兴市] 时间:2025-04-05 14:48:53 来源:揎拳捋袖网 作者:崇明县 点击:66次

人的一切实践活动无不是为了把客观存在的对象改造成为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事物。

(法理之七)……先刑后民原则并非法定原则,任何一部法律并未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该仲裁案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该案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罔顾基本法理,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强行推进仲裁案,并作出不正当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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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北齐)魏收撰:《魏书》卷八十八,《宋世景传》,中华书局2000年简体版,第1289页。[59]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75]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19]参见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9日,第2版。

在法律文本中以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等方式明确宣告有关法理依据。原注为Max Radin, Radin Law Dictionary, Ocean Publicaions. Inc, pp.177~178. [22]转引自同上,第28页。{10}至今,虽然不能说中国已经成为法治(rule of law)国家,但是相比三十多年前,已经向法治社会大大地迈进了一步,初步实现了从法律虚无到法制(rule by law)社会的伟大转型。

不到一切均可能失去的时候,执政集团的普通成员会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而蚕食这块公有地,从而造就执政集团自己的公有地悲剧。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这些官僚们只是上层设计师所提供的改革蓝图的施工人。但是,部门改革同中间变革有两个根本性的差异。同自上而下改革的行动者一样,地方政府的官员首先只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行动,然后间接服务于地方的整体性利益。

在最近十多年,司法系统内部出现的最为大胆的地方性尝试之一可能是2003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所做的一个类似司法审查的裁判。由于这种力量介于中央政府这种顶层力量和市场/社会这种底层力量之间,我们称其为中间力量,而对其对法律发展所贡献的工作归纳为中间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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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对于民商事法律来说,这种平和的用法方式,是最重要的塑造国家法的途径。反过来,正如很多政治经济学者所观察到的,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伟大的成绩,恰恰在于分权和地方竞争的治理结构。该概念用来说明,如同民主转型一样,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也是分阶段的:从法律虚无主义到法制国家,再从法制国家走向法治国家。也因此,尽管我们都期待能够有前瞻性的明君或者哲学王,但在人类历史上能够提前做好布局、社会没有支付大量成本就实施的顶层设计改革非常罕见。

{55}一些学者忌讳讨论法律发展的先进和落后,因为这样可能会落进法律制度线性发展的圈套。在政治哲学上,承认统治者的自私自利性是个古老的命题。因此,从经验上看,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顶层设计都通常伴随着重大的治理危机。在中国,如何从中央-地方关系的角度来建构一个合理的治国政体,一直是中华先贤重点关注的建国问题之一。

只有地方政府在法治建设上的自主决策权和利益激励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中间变革的市场动力才可能是长久的。事实上,国家并非铁板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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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中间变革可以规避启动顶层设计时通常需要支付的高昂社会成本。我们先看国家-社会关系的维度。

因为篇幅问题,本文在此不予展开。相反,中间变革就是要承认地方差异。在个体上包括党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但是,从最近湖南省凤凰县景区收费所引发的巨大争议看,{48}该省所引导的行政程序革新至今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说到底,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是从法制国家沿着正确的道路走向法治国家,从目前浅薄的法治走向未来深厚的法治。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很可惜,行政执法和司法运作的地方变革经验只是零星地出现,而没有形成系统的成就。

对于执政高层而言,走向法治的合理顶层设计就是利用法治GDP去考核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官员的政绩。因此,在孙志刚案件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网络)社会力量形成了彼此借力打力的法律改革机制。

{13}应该说,推动这个转型的动力是非常多元的,而且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将会越来越多元,并且相互之间的制约也越来越呈现结构化趋势。换句话说,从国家的角度来推动法治而言,如果只提倡顶层设计或中间变革的任何一种而忽略另一种,都会因噎废食。

并且从(1)到(6)的法治也是从薄的法治(thin theory of rule of law)到厚的法治(thick theory of rule of law)的演变。简言之,只有感受到了切肤之痛,执政高层才会同时具备天时、地利、人和去实现有效的自上而下改革。

如果高层的目标是为了追求政治斗争的绩效或者其他百标时,地方官员也会为了这些目标而穷尽一切手段。在司法改革上,地方对检察和法院体系所做的改革大多也是技术性的。当高层的政策目标是追求经济发展时,地方官员就会为了地方的GDP 数字而不顾一切。一种方式是通过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并转化为法律行动,积极地肯定了自上而下的国家法律,并使之从书面的法律转化为行动的法律。

其一,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治斗争的失控进行规范化,避免党内政治斗争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50}而广东省在2013年刚刚发布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也包含了9个一级考核指标,包括(1)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2)强化公共服务能力、(3)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4)提高制度建设质量、(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7)依法防范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8)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和(9)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对于执政党来说,她目前的一项重大革命工作是防止社会矛盾聚集而导致的新一轮暴力革命。必须注意的是,合理的激励机制应当包括正面的奖励和负面的惩罚。

最后,法律的中间变革也还可以体现为对辖区内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此外,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官员而言,他们必须确保得到足够的自主决策权,以及地方性利益必须得到制度性的认可和保障。

{61} 综上所述,法律的中间变革是一个有自己独立内涵的路径。(二)中间变革的类似者:实验性立法、边缘革命与部门改革 在中国的改革语境中,有几个概念同本文所谓的中间变革有类似与交叉的地方,因此值得澄清。事实上,《立法法》只确立了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具有立法权。反过来,在那些同经济发展无直接关联或者无短期关联的领域,地方政府基本上不会采取什么改良举措。

但是,决策者有没有认真对待这个认识,把这个认识纳入改革的框架里,并最终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却在中国的变革语境中一直有新意。有国外学者说得更为直接:总的来说,分散进行政策实验是把负担转嫁到了地方政府同时也给试验万一失败准备好了替罪羊,实际上是把中央决策者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降到了最低。

从地方政府的视角研究中国走向法治的途径,学术界已经注意到,{6}部分学者也提出了先行法治化的理念。甚至悲观地讲,社会革命对国家再造,而非执政者自上而下的改革,更经常伴随整体性治理危机。

{68}我们非常认同这种建议。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目前需要做的是,尽可能对这些创新进行正面激励,并及时总结和提炼,争取尽快让法治指数及依法行政考核成绩成为中央直管干部任免的考核指标,并逐步加大其权重。

(责任编辑: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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